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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司法实践迈出坚实一步

来源:中国体育报    时间:2021-04-30    作者:顾宁

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2021年3月29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秦某某、赵某非法经营兴奋剂案件,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河南郑州菲尔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秦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河南郑州菲尔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该案件是《司法解释》2020年1月1日实施以来,首次以该司法解释为依据实施刑事制裁的第一案。该案的判决,是贯彻落实《司法解释》、切实推动司法实践的具体表现,坚决有力地打击了有关兴奋剂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有效的加强了兴奋剂源头治理,净化了市场管理环境,为今后涉及兴奋剂犯罪案件查处提供了借鉴经验。

2019年12月,上海市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经初步核实,行政执法部门将有关线索通报公安机关,并成立联合专案组。经侦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秦某某、赵某等人生产、销售兴奋剂的团伙。据了解,该案前期侦查中,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与上海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的同志深入调研座谈,了解相关案情及法律适用。结合《兴奋剂目录》和相关法律法规,向办案人员介绍了兴奋剂的相关专业知识,并对相关送检物质进行检测。在审理过程中,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和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反兴奋剂中心检测结果和体育部门出具的认定函对于该案是否适用《司法解释》有着决定性的作用。通过反兴奋剂中心检测,确定涉案物质为兴奋剂,为涉案人员定罪找到适用的法律依据;检测结果对该案定量也非常关键,检察机关根据检测结果,针对涉兴奋剂成分的涉案物质,要求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确定涉案金额,法院依据审计结果,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判决。该案的成功查处,为体育系统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对案件中涉及的线索互换、联合办案、证据认定、案件移交等提供经验。

反兴奋剂中心副主任王新宅表示,本案充分说明通过刑事手段打击严重兴奋剂违法活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兴奋剂入刑,旨在依法打击兴奋剂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体育竞赛环境,有利于保护体育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不断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表明我国作为体育大国对兴奋剂问题“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和态度,坚决严厉打击兴奋剂违法犯罪行为。

随着兴奋剂入刑,司法机关打击兴奋剂违法犯罪的案件逐渐增多,反兴奋剂中心与司法部门合作势在必行,加强信息共享、线索互换,互补短板,共同提高执法水平与质量。今后,反兴奋剂中心将继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证据对接,为案件查处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同时与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合作,加强对市场上含有兴奋剂成分的药品监管。

近年来,反兴奋剂中心积极构建“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为实现运动员和辅助人员“不敢用、不能用、不想用”兴奋剂而不懈努力。反兴奋剂中心将继续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不移的开展反兴奋剂工作,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合作,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断推进与司法机关的行刑衔接制度建设,严厉打击兴奋剂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违法违规人员,为备战2020年东京奥运会、2022年北京冬奥会营造风清气正的体育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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