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2026赛季第三期(20260414期)裁判评议工作。本期共评议19个判例,来自近期的中超、中甲、中乙联赛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评议组认定其中7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另外,评议组对有关脑震荡替换规则进行了说明,以回应社会关注。
本期评议会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其中涉及中超判例如下:
中超联赛第5轮北京国安对阵成都蓉城的比赛第27分钟,成都蓉城10号队员与北京国安26号队员争抢球。裁判员判成都蓉城10号犯规,未出示红黄牌。VAR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0号队员应被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成都蓉城10号左脚鞋钉踩到北京国安26号脚踝略靠上部分,脚跟在地面支撑,身体重心主要在右脚,结合犯规力度强度,构成鲁莽犯规,应出示黄牌,不构成严重犯规,不应出示红牌。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红牌)上,裁判员决定正确,并非红牌。VAR未介入正确。但裁判员在判罚成都蓉城10号犯规的同时,漏判黄牌。
中超联赛第5轮北京国安对阵成都蓉城的比赛第84分钟,成都蓉城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3号队员进球前手球在先,应判进球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作出规则说明:如果球接触攻方队员手臂后直接进入球门,按照竞赛规则,无论手臂是否处于自然位置,均构成手球犯规、进球无效。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根据赛事官方转播视频以及VAR查看视频,无法清晰证明球在接触成都蓉城23号时,是否与其手臂有接触。因此支持临场裁判员作出的不是手球犯规、进球有效的决定。在VAR可查看的视频镜头中无清晰证据证明球接触手臂的情况下,VAR未介入正确。另外,评议组关注到并查看了相关俱乐部和社会媒体平台流传的各个角度拍摄的非官方视频,其来源以及可靠性无法证实和鉴定,且视频中也并无绝对清晰和一致的证据,因此评议组对于此判例以官方转播视频和VAR查看视频为依据作出认定。
中超联赛第5轮深圳新鹏城对阵云南玉昆的比赛第26分钟,云南玉昆34号队员进球。裁判员初始判进球有效,经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维持进球有效的初始决定。
深圳新鹏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34号队员处于越位位置,应判越位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云南玉昆34号处于越位位置时,是由深圳新鹏城队员主动将球踢来,并不是队友传球,不构成越位的基本条件。裁判员判云南玉昆进球有效以及在场回看后维持进球有效的决定均正确。VAR介入错误。
中超联赛第5轮深圳新鹏城对阵云南玉昆的比赛第90+3分钟,深圳新鹏城队射门,球接触云南玉昆34号队员手臂。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VAR未介入。
深圳新鹏城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应判罚对方手球犯规,本方应获得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云南玉昆34号手臂扩张,使身体不自然扩大,其手臂接触来球,应判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手球犯规,漏判罚球点球。VAR未介入错误。
另外,评议组对于广受社会关注与讨论的中超联赛第5轮上海申花对阵上海海港比赛以及其他比赛中涉及脑震荡替换的规则,作出如下说明:
根据国际足球理事会有关竞赛规则和规则精神,在使用脑震荡替换规则的比赛中,球队有权决定本方场上队员是否需要以脑震荡替换名义被换下,无论该队员当时头部是否受到了明显的伤害或撞击。裁判员及其他官员临场无权进行鉴定和干涉。国际足球理事会制定该条款主要是为了顾及球员头部受伤存在潜伏期的潜在风险以及保护运动员的健康权益。同时,作为约束和平衡,竞赛规则规定,一方球队使用脑震荡替换权限时,对方球队即相应增加一个额外替换名额以及一次额外替换程序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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